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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辽宁省供暖将实行计量收费 实现“热量表”入户
    时间:2008-10-24 来源: 编辑: 浏览:

    今后,辽宁省百姓家里除了水表、电表、煤气表外,还将增加一个热量表,因为我省将对享受集中供热的住户,实行按实际消费热量收费。 
      记者昨日从辽宁省法制办获悉,他们正在就《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》(草案)广泛征求市民意见。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:“实行集中供热的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安装户用热量计量装置,实行分户计量收费。”这意味着,实行按热量收费将成为全省民宅的必然趋势。此外,规定还提到,“新建的开发区、老城区改造和有条件的城镇住宅区应当实行集中供热。现有的分散供热系统及蒸气取暖,应当采用或者改为集中供热。在集中供热范围内,除科研、生产特殊需要经节能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,不得新建生产性供热锅炉,对现有的锅炉应当限期拆除。”

      记者随后从沈阳市有关部门了解到,实行“热量表”计热收费,早已列入城市供暖改革计划,即“热量表”将进入千家万户。他们认为,城市供热,按实际消费热量多少收费,比起目前实施的每户按面积收费更加合理。一方面市民再也不必因冬天暖气不热而抱怨,另一方面还可以因此节省大量能源。

      不过,记者也了解到,因为诸多技术方面的原因,短期内沈阳市尚不能实现“热量表”入户。例如沈阳市的供暖水质问题,对“热量表”的损害很大,时间一长,昂贵的“热量表”就可能报废。目前沈阳市只有个别新建小区实施了计热收费。
    根据草案规定,我省还将采取多种手段节约能源。例如鼓励市民购买具有蓄冷、蓄热功能的空调,民宅也都要安装节能型门窗,电力消耗较大的城市街道景观灯、路灯等公共照明设施采用节能装置等。

      省法制办工作人员解释,之所以出台《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》,主要考虑到目前许多城市都面临的能源紧张问题,因为必须未雨绸缪,节约能源。另外记者还从省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到,他们还将委派专门的机构监督节能措施的实施情况,努力打造节能型政府,共建节能社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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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采暖费新规汇总

      辽宁省用热原则

      谁用热谁交费,单位将把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职工个人。 

      此次享受范围

      机关、事业单位、企业(三资企业、民营企业、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或企业)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(职工工资中已经含采暖费的除外)。

      实施时间

      辽宁各市要在2005年8月底前制定出台实施办法,自2005-2006年采暖期开始实施。

      发放的形式

      按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补贴数额,以货币按月发给职工个人。

      发放单位

      机关、事业单位、企业职工的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;退休职工采暖费补贴的单位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;离休干部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,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,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;特殊困难企业职工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特困居民的采暖费补贴,经各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后,由地方建立的供暖专项调节资金或地方财政解决。

      超标部分

      职工的采暖费,按其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制定的采暖费标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,超过标准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
      发放标准

      两种计算方法中选择:

      (1)职工年工资×(城市上个采暖期住宅应收采暖费总额÷全市实际享受采暖费职工工资总额)÷12个月

      城市上个采暖期住宅应收采暖费具体数额由市人民政府确定。

      (2)职工月工资×各市采暖费补贴测算的系数

      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对象的住房面积标准,根据《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》(省房委字[2000]9号)的规定:党政机关公务人员、社会团体、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面积标准:正、副厅(局)级140平方米,正、副处级105平方米,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;

      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(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)住房面积标准:教授、研究员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40平方米,副教授、副研究员、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05平方米,讲师、助理研究员、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的人员85平方米;

      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标准:技术工人中的初、中级工和25年以下(含25年)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,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、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,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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