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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乌鲁木齐热量表案件告破始末
    时间:2008-04-18 来源: 编辑: 浏览:

           对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、燃气表、电能表、热量表、电话计时计费器、燃油加油机、出租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,应当经首次强制检定合格后,方可安装、使用。水表、燃气表、电能表、热量表等计量器具由安装者送检并承担检定费用。

    但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、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的执法人员在2007年6月8日的执法检查中发现,新疆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一居民小区有6栋住宅楼已经安装好的411块IC卡预付费单相电度表没有在安装前进行强制“首检”。而在同年“3·15”期间,质监部门就曾督促过该问题。

    有鉴于此,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》第30条规定,给予新疆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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